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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日产北美部分进口产品征收3.6%反倾销税

盖世汽车网 2013-07-17 15: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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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世汽车讯 今日(7月17日),商务部发布关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NorthAmerica,Inc.)新出口商复审公告,裁定日产(北美)汽 车有限公司具备新出口商资格,在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6%。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

据悉,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 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商务部认为,经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应向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类进口关税的税率在2.0%至21.5%之间不等,实施期限2年,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根据政策规定,卷入此次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车企涵盖了美国本土车企通用和克莱斯勒以及欧洲车企宝马和奔驰,还有来自日本的车企,共有13个车型品牌。事实上, 日产现有进口车中并没有受“双反”直接影响,只有贵士与美国有颇多渊源,最初由北美加州的NISSAN美国设计公司(NDA)设计,并在密西西比州的 Canton工厂生产,但目前在中国销售的该车型也被告知属日本原产。

日产其实并非受“双反”影响最大的企业,却率先向商务部提交了新 出口商复审申请。2012年9月3日,日产(北美)汽车公司向商务部提交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商务部对该申请书进行审查,认为日产(北美)汽车公司的申请书 提供了具备新出口商资格的初步证据。2012年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 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

业内人士指出,日产之所以会极力从“双反”中“平反”,更多原因是在为其接下来的大规模进口车引入计划铺路。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进口部分汽车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新出口商复审裁定.doc

文章来源:盖世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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