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产业链供需平台 ——
下载盖世APP

首页 > 资讯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微型汽车执行新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微型汽车执行新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盖世汽车网 2007-04-04 00:00:00
分享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微型汽车执行新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经贸厅产业[2002]第41号
2002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针对一些微型汽车生产企业执行新标准面临的一些问题,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微型汽车执行新排放标准和碰撞试验法规的时间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未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1)的微型汽车产品型号作废,不再作为车辆注册登记依据。上述微型汽车产品停止生产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2年5月31日。

微型汽车生产企业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本通知确定的时间组织生产、销售,确保消费者有足够时间完成所购车辆的注册登记。

二、微型汽车执行《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CMVDR294)的时间由2002年1月1日调整为2003年1月1日。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各微型汽车生产企业,督促企业作好落实工作。

四、国家经贸委将对微型汽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微型汽车生产企业将严肃处理。

关注我们更多服务平台

添加社区公众号、小程序, APP, 随时随地云办公尽在掌握

联系我们
盖世汽车社区 盖世汽车中文资讯 盖世汽车会议 盖世汽车研究院 盖世大学堂 Automotive News Global Auto Sources 友情链接 Copyright@2007-2022 All Right Reserved.盖世汽车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沪B2-2007118 沪ICP备07023350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9699号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影像,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